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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無須編製並交付公開說明書?
  • A 上市公司依據與員工簽訂員工認股權契約之內容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B 上市公司募集發行普通公司債
  • C 公開發行公司為達成股權分散要求而於上市前發行新股
  • D 上市公司以資本公積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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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法律要求公司編製「公開說明書」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哪種行為中的投資人?在這些情境中,哪一項其實完全不需要投資人掏出資金或做新的投資決策,純粹只是股東權益科目的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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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性質與資訊揭露義務

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投資人在「出資認購」時能獲得充分的公開資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新股屬於無償配股(股票股利),股東並不需要額外支付現金或提供對價來認購股份,因此法規豁免發行公司編製與交付公開說明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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