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證券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 B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 C 證券自營商得為公司股份之認股人或公司債之應募人
- D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剩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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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券承銷商向發行公司約定「包銷」時,承銷商所承諾的責任本質是什麼?如果市場反應不佳、股票賣不完,這筆未售出的風險在法律設計上應該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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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與代銷的核心差異
依《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證券承銷商採包銷(Firm Commitment Underwriting)時,承諾承擔發行風險。在承銷期間屆滿後,若未能全數銷售,剩餘數額應由承銷商自行認購,絕不能退還發行人;若是「代銷(Best Efforts Underwriting)」,剩餘部分才退還發行人(第72條)。因此選項 (D) 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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