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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給股東或公司債權人查閱或抄錄
  • B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業務,須經過主管機關之核准
  • C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 D 公開發行公司僅須依法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及季報,無須每月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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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廣大投資人,主管機關除了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定期出具長週期的財務報告(如季報、年報)之外,在日常營運資訊的更新頻率上,你認為還需要更即時的追蹤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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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楚,精準鎖定了公開發行公司的資訊揭露義務。

財務資訊即時公開之規範

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除了應定期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及各季財務報告外,還必須在每月 10 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的營運情形(如月營收)。因此選項 (D) 主張「無須每月申報」顯然違背了證交法強調資訊即時性與透明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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