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1 題
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如有不實,證券交易法對此所作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發行人對於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持有人因財務報告不實所受損害,須負賠償責任
- B 發行人之負責人對於財務報告不實所負之民事責任,係無過失責任
- C 會計師對於財務報告不實所負之民事責任,係採過失責任
- D 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簽章者,對於財務報告不實所負之民事責任,係採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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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中,如果連公司的個別董事都必須承擔完全無法抗辯、不能主張「已盡注意義務」的嚴格責任,是否符合法理?試著比較「公司本體」與「自然人負責人」在責任負擔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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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不實各主體之歸責原則
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財務報告主要內容不實時,各主體的責任型態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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