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6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或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應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 B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 C 證券主管機關只有在公開發行公司主動申請時,始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 D 公營事業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於事後即向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報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家公司要決定「走向大眾(公開發行)」與「退出大眾市場(終止公開發行)」時,哪一項對既有投資人與股東權益(如股票流通性、資訊透明度)的影響更深遠?兩者在公司內部應該分別由誰來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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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與停止公開發行的決策層級
依《公司法》第 156 條之 2 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屬於重大營運決策,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即可辦理((A) 錯誤);但若要「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因重大影響全體股東之股份流通性與資訊透明度,法律提高門檻,明定必須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故 (B) 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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