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個人甲君 114 年均居住於國外,其當年將持有之國內不動產委託國內個人乙君擔任受託人成立信託契約(自益信託),同年乙君將該信託財產出租予國內 A 銀行並取得租金收入 120 萬元(每月租金 10 萬元),受託人乙君於次(115)年將信託利益給付予甲君。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銀行應於每次給付租金時,按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 B 乙君應於次(115)年 1 月底前填具甲君信託所得額及應扣繳稅額等資料,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 C 甲君應將信託利益併入取得 115 年度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
- D 乙君 115 年將信託利益給付受益人甲君時,免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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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託法制中,信託財產產生的所得是將受託人視為「透明導管」,那麼受益人應該是在「所得實際發生(產生)的年度」還是「受託人交付利益的年度」併入課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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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住了信託課稅的核心原則!
信託課稅之「導管原則」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規定,信託財產所產生之收入,係採實質課稅原則(或稱導管原則,conduit theory)。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114 年度)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並由受益人甲君併入該發生年度(114 年度)**申報納稅,而非等到 115 年實際給付時才申報。因此選項 (C) 敘述錯誤,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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