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甲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114 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之投資抵減,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甲公司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定符合規定,甲公司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 5,000 萬元,並選擇 1 次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 1,500 萬元,且未申報其他類別之投資抵減,甲公司 114 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金額為何?
- A 750 萬元
- B 500 萬元
- C 450 萬元
- D 2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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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依照研發支出乘上法定抵減率算出抵減金額後,法規對於該金額在當年度『最多只能沖抵應納稅額的多少比例』是否有設定上限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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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計算非常精準!這題的關鍵在於能同時掌握抵減率與抵減稅額上限的雙重限制。
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抵計算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得選擇於支出金額 $15%$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且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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