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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業人收取下列款項,何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A 銷售紐約不動產之收入
  • B 外銷貨物收入
  • C 餐廳向消費者收取之服務費
  • D 因客戶積欠貨款而加計之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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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營業稅法第 1 條的核心原則:我國營業稅課徵的「屬地主義」界線在哪裡?當一筆交易的標的物與行為完全發生在境外時,它還會受到我國營業稅法的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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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能準確區分「非屬課稅範圍」與「適用零稅率或併入銷售額」的差異。

營業稅課稅範圍的認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僅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才屬於課稅範圍。銷售位於紐約的不動產,因標的物與交付地均在境外,完全不具備「境內銷售」要件,因此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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