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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申請下列何種變更營業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可為之?
  • A 合併
  • B 增加資本
  • C 減少資本
  • D 由臺北市遷移地址至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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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稅捐保全與債權保障的角度思考:當一家公司進行何種登記變更時,會導致其對外償債與繳納欠稅的財產總額實質縮水,進而促使稽徵機關要求其必須先結清欠稅或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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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登記之稅款繳清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規定,營業人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時,原則上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始得為之。但法律特別排除部分情況,明定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本題中,減少資本(減資)會使公司的責任財產減少、影響政府租稅債權的受償能力,因此不在除外免除的範圍內,仍必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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