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A 先生早年喪偶,膝下育有三子甲、乙、丙,國稅局於 A 先生 113 年 2 月 23 日死亡後(其中甲、丙抛棄繼承),查得其生前於 110 年 12 月 15 日贈與現金 5,000 萬予丙,經國稅局發單課徵贈與稅,則本件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 A 乙
- B 丙
- C A 先生
- D 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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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贈與人已經過世,且生前的贈與稅在死前都「尚未核課」時,依稅法規定,這筆稅款應轉向當初實質獲得利益的人、還是向遺產繼承人課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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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之轉移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若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應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本題中,A 先生於過世後才被查獲生前贈與,因此應由受贈人丙**承擔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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