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下列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何者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 A 贈與配偶房地,死亡前已離婚
- B 贈與繼子房地,死亡前已終止收養關係
- C 贈與孫子女朋友房地,死亡時孫子與女朋友已結婚
- D 贈與外婆房地,外婆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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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稅捐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清查死亡前 2 年的贈與時,判斷受贈人是否屬於法定的特定親屬範圍,應該是以「贈與當下」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親屬關係狀態來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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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身分的認定基準時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實務上判斷受贈人是否符合上述身分,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親屬狀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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