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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甲之子為體壇健將,於 2020 年東京奧運奪金,甲於 114 年 3 月 5 日經由教育部設置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指定捐贈給其子 500 萬元;同年 5 月 5 日再捐贈 300 萬元,惟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又甲 114 年度已無其他贈與,甲應繳多少贈與稅?
  • A 甲對政府的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 800 萬元
  • B 應繳贈與稅 58 萬元
  • C 應繳贈與稅 55.6 萬元
  • D 應繳贈與稅 25.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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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專戶捐贈給運動員時,「指定給自己親屬」與「未指定特定對象」在稅法評價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筆款項會落入贈與稅的課稅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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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本題的關鍵在於釐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之交會規定:

捐贈性質與課稅計算

  1. 未指定對象捐贈(300 萬元):視為對政府的捐贈,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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