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規定之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下列何項業務非屬上開規定適用範圍?
- A 專利授權
- B 國際運輸服務
- C 承包營建工程
- D 出租機器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一下,所得稅法第 25 條所列舉的四種特定業務類型,主要是針對實體勞務、工程與設備相關的營業行為,那麼選項中有哪一項偏向『無形資產之使用權收取權利金』,本質上與其他業務不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所得稅法第 25 條的適用範圍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且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僅限於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及出租機器設備等四種業務,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率核定所得額。選項 (A) 的專利授權屬於權利金所得(Royalty),應依一般扣繳規定辦理,並不屬於本條文列舉的業務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