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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規定之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之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下列何項業務非屬上開規定適用範圍?
  • A 專利授權
  • B 國際運輸服務
  • C 承包營建工程
  • D 出租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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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所得稅法第 25 條所列舉的四種特定業務類型,主要是針對實體勞務、工程與設備相關的營業行為,那麼選項中有哪一項偏向『無形資產之使用權收取權利金』,本質上與其他業務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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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 25 條的適用範圍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且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僅限於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及出租機器設備等四種業務,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境內營業收入的一定比率核定所得額。選項 (A) 的專利授權屬於權利金所得(Royalty),應依一般扣繳規定辦理,並不屬於本條文列舉的業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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