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9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甲公司於 114 年 10 月出售一筆 108 年 1 月購入之國內房屋、土地產生損失,依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筆交易損失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 B 該筆交易損失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C 114 年度無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該筆交易損失得自 114 年之次年起 10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 D 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要件,該筆交易損失得自 114 年之次年起 10 年內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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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房地合一 2.0 制度下,營利事業出售新制房地的損益是採「分開計稅」還是「合併計算」?這項交易損失若要在未來年度扣除,是否受到一般營利事業虧損扣除(如帳簿完備、簽證申報)的相同要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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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房地合一交易損失之扣除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房地合一 2.0),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地若產生損失,不得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該損失應先自當年度其他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若當年度無所得或不足減除,得自次年起 10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特別要注意的是,此項損失後轉是房地合一稅的專屬規定,不需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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