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⑶ 題
📖 題組:
憲法雖有保障「生存權」的明文,但刑法仍有「死刑」的規定,請問:
憲法雖有保障「生存權」的明文,但刑法仍有「死刑」的規定,請問:
以前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有表示過見解?最近憲法法庭有作成重要的判決,本件判決結論是肯定或否定死刑的合憲性?其解釋的方法論為何?何以憲法法庭採用此種方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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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題核心。需分為兩部分:一是過去大法官的見解(釋字194、263、476號),過去皆宣告合憲。二是近期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需明確指出其結論為「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與加嚴程序」。解釋方法論上採取了「合憲性限縮解釋」。為什麼採用此法?因為大法官認為生命權雖重要但非絕對,死刑作為極刑在應報與嚇阻上有其功能,全面宣告違憲將衝擊現行法體系及社會共識;但為了符合最嚴格的比例原則,必須對實體與程序要件進行大幅度限縮(如要求一致決、精神障礙阻卻等),藉由限縮解釋來達到保障人權與維持刑罰體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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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考生對我國死刑合憲性實務見解的演進,特別是過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最新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比較,以及違憲審查方法論(合憲性限縮解釋)的運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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