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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⑵ 題

📖 題組:
憲法保障人民有積極之言論發表自由,請問:
如果人民因刑事誹謗事件損毀他人名譽確立,被法院判決,應自費刊登判決全文,以表示對名譽受損害人回復名譽之方式,是否屬於「適當」的方式?請從憲法觀點,分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不同之見解。(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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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經典考題:強制道歉與回復名譽處分。要求比較「釋字第656號」與「111年憲判字第2號」。

  1. 釋字656號:當時大法官認為,要求加害人強制道歉,只要不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害人性尊嚴的情形,作為回復名譽的手段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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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強制回復名譽處分是否侵害不表意自由,要求比較釋字第656號與111年憲判字第2號對「強制道歉」與「強制刊登判決全文」的不同合憲性評價。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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