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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⑵ 題

📖 題組:
司法院釋字第 781 號解釋有關軍人退休撫卹的制度的合憲審查中,作成以下解釋文的宣示:「同條例(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9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與同條例第 26 條設定現階段合理俸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請問:
如果違反體系正義的要求,是否即屬違憲而無效?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本號解釋所涉 107 年 6 月 2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同年 6 月 20 日公布(下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9 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同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 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如下: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依附表一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二、退撫新制施行後: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如下(如附表三):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點五個基數。其退伍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服役期間最後五分之一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其年資以月計算,畸零日數不予採計,換算後取整數月。服役滿二十年者,應核給俸率百分之五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二,但軍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限,士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退伍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最後在職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之五十。 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四。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退伍者,其退休俸之給與,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但依前項規定調降差額時,不得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役已符合法定支領退休俸條件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退伍者,其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休俸之給與,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支領或第二款、第三款擇領退伍金者,退撫新制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擇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退撫新制施行後至本條例修正施行日止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思路引導 VIP

思考層次:違反體系正義是否等同於立刻違憲無效?不一定。立法者享有立法形成自由,即使有體系不一致的情形,法理上必須審查該「不一致」是否有「正當合理的事由」。若無正當理由,才構成違背平等原則而違憲。此外,即使被宣告違憲,大法官宣告效力的方式也不一定直接宣告「自始無效」或「立即失效」,可能會給予定期修法或要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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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考查體系違反與違憲審查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憲審查效力的宣告模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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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系正義與違憲審查
💡 違反體系正義不必然違憲,認定違憲亦不必然立即失效。

🔗 體系正義違憲審查邏輯鏈

  1. 1 發現體系矛盾 — 檢視法律規範間的評價是否發生不一致
  2. ↓
  3. 2 正當理由審查 — 判斷該不一致是否具備公益考量或合理基礎
  4. ↓
  5. 3 違憲判定 — 若純屬恣意且無理由,方屬違反平等原則
  6. ↓
  7. 4 效力宣告 — 依職權選擇立即、定期失效或警告性宣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 781 號關於年金改革中體系正義的具體應用。
🧠 記憶技巧:一審有無理由,二定失效日期;體系不合未必死,理由正當仍合憲。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法律體系矛盾就等同於法規立即無效,忽略了立法形成自由與釋憲機關對法安定性的考量。
平等原則 立法形成自由 大法官違憲宣告模式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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