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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一、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某甲欲請求公證人 A 就意定監護契約作成公證書,甲希望受任人由兒子丙擔任,但若丙因死亡、重大傷病等原因而無法執行職務時,則由女兒丁擔任第二順位受任人,請問公證人 A 應如何辦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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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意定監護契約是否可約定預備(候補)受任人」。公證人在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時,面對當事人設立第二順位受任人的要求,應如何處理。思考方向:民法雖未明文規定「預備受任人」,但基於意定監護制度「尊重本人意思自主」的核心精神,應容許此類約定。需提及法務部函釋之見解,並說明公證人得作成公證書及相關應辦事項(如記明條件、通知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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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探討意定監護契約中「預備/候補受任人」約定之合法性,以及公證人之實務處理方式。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請說明意定監護契約的立法目的、成立與生效、監護人產生方式、數監護人執行職務之情形及監護人之報酬之決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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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法關於「意定監護契約」的基本規定,屬於法條記憶與理解題。作答時應依題目要求的五個重點逐一分段論述:1. 立法目的(尊重本人意思自主、因應高齡化社會);2. 成立與生效(要式契約、公證、受監護宣告時生效);3. 監護人產生方式(事前選定、法院指定);4. 數人執行職務之情形(原則共同執行,例外依約定);5. 報酬之決定(依約定,無約定視為無報酬,但得聲請法院酌定)。時間分配上,各點簡明扼要寫出法條依據即可拿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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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法親屬編中「意定監護」制度之核心規範,要求精準掌握民法第1113-2條至1113-7條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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