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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二、六十八歲的知名企業家甲,名下擁有價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之不動產及現金存款兩千萬元,已離婚,育有一名兒子丙。甲近期因輕微中風,雖然意識完全清楚,但行動變得較為遲緩,生活起居均靠情人丁悉心照顧。某日,甲向其專屬理財顧問戊表示,欲規劃過世後的財產分配:由於丙沉迷賭博,長年在外積欠債務且對甲漠不關心,只在缺錢時出現,甚至曾經因為甲拒絕提供經濟援助,揚言要找黑道到甲的公司外砸店;因此甲希望將名下不動產與現金全數留給情人丁。戊因此建議甲可先預立公證遺囑,來保障自己心願得以實現。
隨後,甲在丁、戊的陪同下前往公證人 A 之事務所。甲當場向公證人 A 請求作成公證遺囑,但表示不願讓身邊其他親友知悉自己的身後規劃,因此希望由丁、戊兩人擔任見證人。此外,進行公證程序時,戊因突感腸胃不適,於公證人宣讀遺囑內容途中,表示必須去洗手間約五分鐘。請問公證人 A 應如何作成本案之公證遺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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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綜合性實例題,考點包含「公證遺囑」的三大瑕疵:1. 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受遺贈人不得為見證人);2. 見證人須全程在場(中途離席之效力);3. 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時公證人之處理。思考順序:先檢視丁的資格,發現丁是受遺贈人,違反民法第1198條;再檢視戊的行為,中途去洗手間違反民法第1191條「見證人全程在場」之要件;最後檢討遺產全數留給丁侵害丙特留分的問題(僅屬扣減權,不影響遺囑效力)。最後綜合給出公證人應如何處理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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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公證遺囑之法定要件及公證人實務處理原則,爭點包括:1. 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2. 遺囑見證人全程在場之要件;3. 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之效力及公證人闡明義務。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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