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某乙於民國 114 年間行走時遭甲開車撞傷,雙方就和解條件周旋多時,最終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5 日達成共識,由甲支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作為和解金,惟甲資力有限,無法一次清償,表示希望分期給付,雙方遂於民國 115 年 2 月 1 日共同至公證人事務所請求公證人就和解契約作成公證書,試問如當事人間就以下和解條件達成合意,公證人可否作成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四、某乙於民國 114 年間行走時遭甲開車撞傷,雙方就和解條件周旋多時,最終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5 日達成共識,由甲支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作為和解金,惟甲資力有限,無法一次清償,表示希望分期給付,雙方遂於民國 115 年 2 月 1 日共同至公證人事務所請求公證人就和解契約作成公證書,試問如當事人間就以下和解條件達成合意,公證人可否作成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給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 115 年 2 月 15 日及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各給付乙新臺幣 10 萬元整,如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甲願就全部未給付之金額逕受強制執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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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證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給付金錢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要件。第(一)題情形為分期給付並附有「期限利益喪失條款」(遲誤一次,視為全部到期)。思考重點:約定金錢給付並有明確清償期,符合§119要件;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是否可逕受強制執行?實務上,此為明確的客觀條件(有無如期給付),公證人得作成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小題 (二)
甲應給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5 日及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各給付乙新臺幣 10 萬元整,如未履行甲願逕受強制執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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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在於「公證時,部分給付之清償期已經屆至」。115/1/15的10萬元在公證日115/2/1已經到期。思考重點:已經到期的債務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嗎?依實務見解,公證法第119條並未限制必須是「未來」到期之給付,只要當事人於公證時對於已屆清償期之債務予以「承認」,並同意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公證人仍得依法作成。
小題 (三)
甲應給付乙新臺幣 20 萬元整,約定分次履行,即甲應分別於民國 115 年 2 月 15 日及民國 115 年 7 月 15 日各給付乙新臺幣 10 萬元整,如未依限履行,甲願就全部未給付之金額及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遲延利息逕受強制執行。(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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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在於「遲延利息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九」。民法第205條於110年修正後,最高約定利率上限降為16%,超過部分無效。思考重點:公證法第71條規定,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之事項作成公證書。因此,19%的利息違法,公證人應如何處理?應行使闡明權,請當事人降低至16%以下;若當事人堅持不改,則公證人應拒絕作成,或僅就16%以內合法部分作成公證。
小題 (四)
乙方不得再以與本事件有關之任何事由向甲方提出刑事告訴,如有違反,乙方應一次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 萬元整予甲方,如未履行,乙願逕受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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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有二:1. 拋棄刑事告訴權之效力;2. 違反不作為義務(不提告訴)所生之懲罰性違約金,得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思考重點:首先,刑事告訴權是公法權利,不得預先拋棄,雖私下約定不告,但不生刑事訴訟法上之效力。其次,公證法第119條的逕受強制執行,必須是「明確之金錢給付」。違約金的發生前提是「乙是否有違約提出告訴」,這種條件成就與否需要實體調查與認定,非公證人或執行法院所得逕予審認。因此,此違約金約款不得約定逕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