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半導體公司(下稱 A 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00 億元,轉投資多家從屬公司,建立 A 企業集團。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則為 A 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之從屬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 200 億元,從事電腦、機器人及不動產等週邊業務。由於甲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表現出色,深獲 A 公司持股百分之三十之控制股東信賴,遂從基層員工逐漸晉升至 A 公司之行政長及 B 公司之全球總管理處總處長,成為 A 公司之元老級員工,年薪高達 2,000 萬元,惟其後因 A 公司於民國 111 年間併購 C 公司案失利而衍生重大爭訟,經 A 公司及 B 公司董事會決議免任其行政長及總處長之職位,將甲之職務調整為 A 公司董事長室之專門委員,仍享有原有之薪資水平。緣 B 公司擬購買位於臺北市之商業大樓作為 A 企業集團之總部,乃經二位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於民國 114 年以 60 億元向 D 建設公司(下稱 D 公司)購買由 D 公司與土地所有人 E 公司所預定合建之商業大樓建案。經查 E 公司由甲之胞弟乙及弟媳丙於民國 112 年間所設立,實收資本額為 20 億元,部分資金 12 億元係乙向甲借款而來,E 公司設立後旋即以 20 億元購買上開商業大樓合建案之土地,並與 D 公司簽訂合建契約。若丁為長期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認為 E 公司大部分資本實際上為甲所出資,且甲過去曾長期擔任 A 公司及 B 公司之行政長及全球總管理處總處長,為 A 公司及 B 公司之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且主導 B 公司以高於市場行情 10 億元之價格購入該商業大樓,致生 B 公司受到 10 億元之損害,乃於請求 A 公司之審計委員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遭到拒絕後,自行代表 A 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試問:公司法對於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判斷標準為何?若認定甲具備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之地位,A 公司之股東丁代表 A 公司對甲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賠償 A 公司之損害,是否適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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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公司法中關於「實質董事(影子董事)」以及「股東代位訴訟(派生訴訟)」的經典考題。思考順序上:
- 必須先引出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對於實質董事(影子董事)的明文規定,並解析其判斷標準(實質執行業務、或實質控制指揮)。本題中甲雖已轉任專門委員,但仍主導採購決策,符合實質董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