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因必須出國開會,遂將其個人私章交由其所信賴之資深祕書乙保管及負責代理甲出售一輛中古賓士車之事宜。詎料,乙因其丈夫丙積欠丁及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巨額債務,逼債孔急,乙竟然擅自以甲之個人私章,以甲為發票人簽發票面金額 40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給丁,以擔保丙對丁之債務。此外,乙為清償丙對戊之 100 萬元債務,另以甲之代理人名義,擅自代理甲簽發票面金額 100 萬元之本票一張,向善意不知情之己調度資金 100 萬元。試問:丁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若主張乙係偽造甲之簽章而簽發票據,甲不負票據責任,有無理由?又若己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主張:乙係無權代理甲而簽發票據,乙應自負票據責任;己則抗辯:甲將個人印章交由乙保管,則乙代理甲簽發本票,應構成表見代理,甲仍應對該本票負發票人之責任,何者之論述較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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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票據法上的「偽造」與「無權代理/表見代理」之效力與責任歸屬。答題應分兩段處理:
- 丁對甲的 400 萬本票請求:乙擅自用甲的私章,以「甲」為發票人名義發票。這在票據法上屬於「偽造/盜蓋」。應引述票據法第 5 條(未簽名不負責)及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被盜蓋印章者,除有表見代理情事外,不負票據責任)。分析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