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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主張其所持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經予提示,未獲兌現,聲請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如甲在聲請執行後,始將本票期後背書予丙,丙可否聲請承當甲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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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關鍵在於「執行程序進行中,實體權利移轉」時,受讓人(丙)的程序參與權。應引導考生思考《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執行力之客觀與主觀範圍)。接著要探討實務上對於「承當執行」的態度:雖然《強制執行法》沒有像《民事訴訟法》有明文的「承當訴訟」制度,但實務上是否允許特定繼受人提出證明文件後,接續原債權人的執行程序?答案是肯定的。需引用相關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裁定)來支持丙可以提出受讓票據之證明,聲請承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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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債權人將實體權利(票據權利)讓與第三人時,第三人(特定繼受人)能否聲請「承當執行」,涉及執行力主觀範圍之擴張及實務對承當執行之承認。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如乙受執行後,主張甲在聲請執行前,已將本票期後背書予丙,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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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無實體確定力之執行名義(本票裁定)」與「執行名義成立後/執行前,實體權利發生變動」的交錯考點。接著應該思考:甲在聲請執行前已將本票背書讓與給丙,代表甲已喪失票據權利(實體權利),但甲卻仍以自己名義聲請執行。乙作為債務人,應如何排除違法的強制執行?必須提到《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的「債務人異議之訴」,因為本票裁定無既判力,且事由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執行程序終結前。引導思考時,要區分實體防禦方法(異議之訴)與程序防禦方法(聲明異議)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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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時,若債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前已將實體權利轉讓(喪失實體權利),債務人應如何循法定途徑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核心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適用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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