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甲對乙起訴,請求確認甲所有 A 地對乙所有 B 地中 C 部分之袋地通行權存在,乙並應容忍甲在 C 地上通行,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如乙仍不讓甲通行,甲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如何執行?如甲發現乙在 C 地上設置圍牆阻礙甲通行,甲得否併聲請拆除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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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獨立題,包含兩個核心層次:第一是「容忍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第二是「拆除妨礙物(圍牆)」是否需要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或得於原執行程序中併同排除。首先應連結到《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不作為/容忍義務之執行),點出執行法院可處以怠金、管收等方法。其次,針對「設置圍牆阻礙」的問題,要引導考生回想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命債務人容忍通行的執行名義,其目的在於實現通行權,因此排除阻礙物(如圍牆)是實現容忍義務的當然附隨處分,法院得逕依職權或依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拆除之,無須另訴請求。作答時需條理分明地將這兩階段論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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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容忍義務」的強制執行方法,以及執行名義(容忍通行)效力是否涵蓋「排除阻礙物(拆除圍牆)」,不須另行取得拆除之執行名義。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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