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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乙、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 1/3,而 A 屋所坐落之 B 地則由乙、丙各依 1/2 之比例共有;A 屋、B 地位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內,甲、乙、丙則居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內。乙、丙以多數決成立共有房地使用管理決定(下稱「系爭決定」),決議:「A 屋、B 地均由乙全權使用管理出租,包含修繕、招商、共同費用支出及管理人之管理報酬,A 屋、B 地所生一切使用收益,扣除前述相關費用、報酬後,依 A 屋、B 地價值占全部不動產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但若各共有人對相關費用、報酬有反對意見,則待爭議結束後,管理人再行分配」。乙乃將 A 屋出租予他人,每月收取新臺幣 7 萬元租金。甲則認為系爭決定等同賦予乙恣意決定管理費用、管理人報酬,以拖延甚或免除分配租金收益之地位,且 A 屋租金收益之分配,應僅由 A 屋共有人共享,不應納入 B 地價值而為計算,而有顯失公平之處,擬依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變更系爭決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如法院以系爭決定非顯失公平為由,駁回甲之聲請,其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甲得否以該裁定不當為由,聲請同法院撤銷或變更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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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非訟事件裁定確定後的效力,特別是非訟事件法第40條的適用範圍。要思考:非訟裁定確定後,法院得否因認為「不當」而依聲請撤銷或變更?要注意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2項的但書或限制規定(終結非訟事件之裁定是否適用)。駁回聲請的裁定屬於終結事件的裁定,已具備形式確定力,不容許當事人單憑「不當」就隨意要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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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非訟事件裁定之確定力,以及非訟事件法第40條關於「撤銷或變更裁定」之要件及限制。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應向何法院聲請變更系爭決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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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非訟事件」中的「共有物使用管理事件」。接著思考管轄法院的判定標準,非訟事件法對於共有物事件是否有特別的專屬管轄規定?應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87條的規定,將案例中的事實(A屋、B地坐落地點)套入法條,得出管轄法院,並說明專屬管轄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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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非訟事件法中「共有物使用管理事件」之管轄法院判定,特別是本法未設特別管轄規定時,如何依概括管轄規定以共有物(不動產)所在地定其管轄。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之聲請,得否僅列乙為相對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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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非訟事件中當事人適格與主觀合一確定的問題。民法第820條第2項變更管理決定的聲請,其裁定效力將及於全體共有人。如果只列乙為相對人,對於同樣參與決議的丙是否公平?程序保障是否足夠?應論述此類事件在非訟程序中類似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法理,必須將其他同意該決定的共有人全體列為相對人,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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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聲請變更共有物使用管理決定事件之當事人適格(相對人應如何列明),以及非訟事件中實體法上權利義務必須合一確定之處理。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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