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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法人列乙補習班、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命⑴乙補習班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予甲法人,及⑵乙補習班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⑴金額時,丙就不足額部分負連帶責任,主張:「乙補習班係由丙、丁、戊三人合夥設立經營之事業,丁為其負責人。乙補習班與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所載信用卡持卡人以簽帳方式支付購買商品及服務之款項,於乙補習班請款後,伊即將該簽帳款項撥付之。詎伊撥付 500 萬元後,乙補習班無預警歇業,持卡人因向乙補習班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未獲給付,乃要求發卡銀行扣除簽帳款,依系爭契約相關約定,乙補習班即應還款予伊。又依民法第 681 條規定,乙補習班之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丙應就不足額部分對伊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上開契約約定及民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試問:甲法人於乙補習班之外,另列丙為共同被告,此部分之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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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被告的當事人能力與適格:乙補習班為合夥組織(非法人團體),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有當事人能力。其次,合夥債務的清償順序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合夥人負連帶責任(補充性連帶責任)。關鍵問題在於:原告能否在同一訴訟中,將合夥團體(乙)與合夥人(丙)列為共同被告?這涉及「將來給付之訴」的條件。因為丙的責任是「乙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發生,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將來給付。依實務通說(最高法院見解)及民訴第246條,只要具備預先請求之必要,是可以合併起訴(主觀訴訟合併)的。故該訴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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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1. 合夥組織(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2. 合夥債務與合夥人補充性連帶責任之關係(民法第681條);3. 針對合夥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與主觀合併起訴之合法性(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46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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