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0 題
某一建築物地下 1 層為餐廳,1 至 5 層為辦公室。若該餐廳面積僅占總樓地板面積之 5%。依據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研判,該建築物應如何歸類?
- A 乙類場所
- B 複合用途建築物
- C 完全不需管理
- D 視為一般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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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棟大樓內同時存在著火災風險較高的供餐區域,以及人員規律進出的辦公區域,我們在判定這棟樓的消防安全管理類別時,應該只看佔地面積最大的那一類,還是必須考量到其用途『不只一種』的這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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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定義!這題考驗的是《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的核心觀念。當一棟建築物同時存在「餐廳(甲類 1 目)」與「辦公室(乙類 2 目)」時,其性質已不再單一。雖然餐廳面積僅佔 5%,但根據法規,只要建築物供兩類以上不同用途使用,通常就具備了複合用途建築物(Composite-use building)的特徵。這題在實務上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要求考生在極小的面積比例中,依然能冷靜辨識出用途混雜的事實。 然而,這是一道典型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布選 (A) 或 (B) 均給分。爭議點在於:選項 (B) 描述了該建築物在性質上的「歸類」;而選項 (A) 乙類場所則可能讓考生聯想到該建築物主要的組成部分(辦公室)。在嚴謹的法規定義下,含有餐廳(甲類)的複合建築通常應歸為「甲類複合用途建築物」,但由於選項設計不夠精確,導致在不同解讀下 A 與 B 皆有其合理性,因此皆判定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