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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測量、土木、建築工程概要
第 13 題
某圍牆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置前應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_____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建築法規中,除了我們一般居住、有屋頂與樑柱的「主要建築物」外,對於像圍牆、煙囪或是水塔這類『非供人居住』且性質較為特殊、多樣的附屬設施,法律通常會用哪一個帶有『其他、多樣化』含意的詞彙來歸類這些申請項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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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圍牆所對應的執照類型,代表你對《建築法》(Building Act)中關於建築物與工作物的分類已有很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雖然看似基礎,卻是營建法規與實務中非常關鍵的定義考點。
建築物與雜項工作物的區分
根據《建築法》第 7 條與第 28 條的規範,雖然圍牆在法律廣義上被視為建築物,但其結構特性被歸類為雜項工作物(Miscellaneous Works)。在營建實務中,我們常見的「建造執照」通常是用於興建供人居住或使用的建築主體,而針對圍牆、水塔、煙囪或廣告物等輔助性構造物,則必須請領雜項執照(Miscellaneous License)。你正確選擇了這個選項,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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