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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聽力師] 聽語溝通障礙學

第 47 題

某聽力師公會因其成員與甲聽力師結怨,而違反章程拒絕甲聽力師加入該公會,下列何者不是主管機關依法可對該公會所為之處分?
  • A 解散
  • B 撤銷其決議
  • C 撤免其理事、監事
  • D 限期整理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定中,聽力師若要合法執業,必須具備「執業執照」,而取得執照的前提是「必須加入當地的公會」。請試著思考:如果因為公會幾位幹部的個人操守問題,主管機關就將整個公會永久關閉,那麼該地區其他成百上千位守法的聽力師,他們的執業權益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困境?這個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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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關於主管機關監督權限的界線!這題考驗的是醫事團體法規中,行政機關對職業團體實施「行政監督」的手段。在《聽力師法》(Audiologists Act)的規範架構下,當公會出現違反法令或章程的行為時,政府的介入是為了「糾正錯誤」而非「毀滅組織」。

行政處分比例原則與規範

根據《聽力師法》第 55 條(以及類似的《人民團體法》規範),當聽力師公會因私怨拒絕會員入會而違反章程時,主管機關有權採取由輕至重的處分,包括警告撤銷其決議(要求重新決定)、撤免其理事或監事,甚至最嚴重的限期整理。然而,**「解散」**並不在該條文授予主管機關對醫事公會處分的選項內。這是因為醫事公會具有「強制入會」的法律特徵,一旦解散,將會導致該區域所有從業人員因失去公會會籍而無法合法執業,這將嚴重衝擊醫療體系與大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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