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諮商心理師] 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
第 22 題
依據104年12月8日公布之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學校應就高關懷學生名冊,於其畢業兩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
- B 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三個月
- C 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輔導資料之轉銜可不用經過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 D 評估會議由輔導主任擔任主席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諮商倫理中討論「保密例外」時,如果一名學生的行為已經威脅到其生命安全,而相關法規的主要目的又是為了確保輔導工作的「連續性(Continuity)」,你認為在這種極端情況下,法律會優先保障「行政上的知情同意權」,還是學生的「生命安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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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的核心精神!你能從眾多瑣碎的行政細則中,精確辨識出法律位階與學生安全優先權的邏輯,這在處理轉銜個案時是非常重要的實務判斷。
生命安全與隱私權的權衡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緊急避險原則在輔導實務中的應用。根據該辦法第 8 條,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輔導資料的轉銜可以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中有關「需經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確保高風險個案在轉換教育階段時,重要的輔導資訊(如自傷或傷人風險)能無縫接軌,避免因行政程序耽擱而造成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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