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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臨床心理師] 臨床心理學總論(二)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況臨床心理師違反對當事人的心理治療資料之保密原則?
  • A 申訴案成立後,提供給審核委員參考
  • B 個案自己要求公開其資料給第三人
  • C 學校命令心理師提供相關資料
  • D 監護人同意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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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具有行政權力的第三方機構(例如公司或學校)要求查看客戶的私密臨床紀錄時,在沒有法官簽發的公文前提下,你需要拿到哪一種「關鍵文件」,才能確保你的揭露行為既符合法規又不失倫理?這份文件的背後代表的是誰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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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心理諮商中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的界線。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臨床心理師在面對「機構壓力」與「職業倫理」衝突時,是否能堅守法規底線,這在實務工作中是非常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考點。

職業倫理與行政權力的衝突

在臨床實務中,心理師的保密義務受到《心理師法》(Psychologists Act)第 17 條的嚴格規範。雖然保密並非絕對(例如涉及傷人或自傷、法律另有規定等),但選項 (C) 中的「學校命令」並不具備強制的法規效力來解除心理師的保密義務。除非該資料的提供獲得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或是涉及緊急的安全危險,否則單憑教育行政單位的命令,心理師若配合提供資料,便構成了洩密與違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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