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國考 115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9 題

關於醫師法對醫師資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師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 B 醫師法第 7 條之 2 規定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 C 無照行醫(密醫)應負刑事責任
  • D 尚未領有醫師證書的實習牙醫學生,不得臨時施行急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若在公共場所突然有人倒地窒息,而現場唯一受過專業訓練但尚未取得證書的人被法律禁止施救,這是否符合法律保護民眾生命權的初衷?法律在訂定行為禁令時,通常會為「生命急迫需求」留下什麼樣的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中的法理盲點!這題考查的是《醫師法》中關於「醫療行為合法性」的核心觀念。在法律規範中,雖然醫師執照是執行醫療業務的門檻,但立法者同時考量到了**緊急救護(emergency care)**的公益性與急迫性,這也是法律與醫學倫理接軌的地方。

醫師法第 28 條與急救豁免

根據《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固然構成「無照行醫」(即密醫),但該條文同時明文列出了四項豁免條款(不罰之情形)。其中,**「臨時施行急救」**便是重要的例外之一。這意味著即便尚未領有醫師證書的人(包含醫學生或牙醫學生),在面對突發且危急的救護需求時,法律並不會禁止其施救,目的是為了鼓勵在緊急當下優先保障生命權。其餘選項如醫師名稱的使用權、刑事責任的承擔等,皆為法律對專業身分的基本保護與約束,描述均屬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醫師資格與執業規範
💡 醫師法規範執照取得、名稱保護與無照行醫之處罰與例外。
比較維度 合法執業 (醫師) VS 非法行醫 (密醫)
資格要求 國考及格且領有證書 — 未具備證書
法律後果 受法律保障執行業務 — 負刑事責任 (刑責)
例外不罰情境 不適用 (本身即合法) — 實習學生或臨時急救
名稱使用 可使用醫師稱謂 — 不得使用,違者處罰
💬無照行醫原則禁止並處刑責,但實習與急救等特殊情境受法律豁免。
🧠 記憶技巧:考及格、領證書、才名醫;實習、救命、免罰密。
⚠️ 常見陷阱:常誤認實習學生或急救行為因無照而違法,實則醫師法第 28 條設有明文除外規定。
醫師法第 28 條 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之差異 醫療法之刑事責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牙科醫療法規與倫理規範
查看更多「[牙醫師] 牙醫學(六)」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牙醫師] 牙醫學(六)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