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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9 題

關於醫師法對醫師資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師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 B 醫師法第 7 條之 2 規定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 C 無照行醫(密醫)應負刑事責任
  • D 尚未領有醫師證書的實習牙醫學生,不得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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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若在公共場所突然有人倒地窒息,而現場唯一受過專業訓練但尚未取得證書的人被法律禁止施救,這是否符合法律保護民眾生命權的初衷?法律在訂定行為禁令時,通常會為「生命急迫需求」留下什麼樣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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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中的法理盲點!這題考查的是《醫師法》中關於「醫療行為合法性」的核心觀念。在法律規範中,雖然醫師執照是執行醫療業務的門檻,但立法者同時考量到了**緊急救護(emergency care)**的公益性與急迫性,這也是法律與醫學倫理接軌的地方。

醫師法第 28 條與急救豁免

根據《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未取得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固然構成「無照行醫」(即密醫),但該條文同時明文列出了四項豁免條款(不罰之情形)。其中,**「臨時施行急救」**便是重要的例外之一。這意味著即便尚未領有醫師證書的人(包含醫學生或牙醫學生),在面對突發且危急的救護需求時,法律並不會禁止其施救,目的是為了鼓勵在緊急當下優先保障生命權。其餘選項如醫師名稱的使用權、刑事責任的承擔等,皆為法律對專業身分的基本保護與約束,描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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