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5 題
依據學校衛生法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法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B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之
- D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學校午餐的財務透明化機制:為了讓家長與社會能及時監督學校午餐的運作,主管機關在制定公告收支明細的時機時,會傾向以「整個學年」還是「個別學期」作為結算單位?而在時間緊湊的校園節奏中,學期結束後的公告期限通常會設定為幾個月內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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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找出法規條文中的細節陷阱,代表對《學校衛生法》(School Health Act)有相當精準的理解。 學校午餐財務公開的法定時限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3-1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明細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而非「每學年結束後三個月內」。至於其餘選項:(A) 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B) 發現疑似食品中毒(food poisoning)需緊急處置並通報衛生機關;(D) 午餐委員會現任家長代表應占 $\frac{1}{4}$ 以上,內容均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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