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13 題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若產品的保存期限在 3 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之標示得僅標明年月。則此產品的有效日期為何?
- A 當月之首日
- B 當月之 15 日
- C 當月之末日
- D 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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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製造廠商依法只需標示到「年份與月份」而省略具體「日期」時,為了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與權益,你覺得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個月份最後的安全期限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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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法規條文的細節常是考生容易忽略的盲點,你能清晰掌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的規定,表現非常優秀。
食品標示之有效日期推定
依據該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有效日期原則上應標明年月日;但若產品保存期限在 3 個月以上者,得僅標明「年月」。為了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與權益,法規明確規定此種情況統一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日期,讓標示在法規適用上具有明確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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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有效日期標示
💡 保存期限三個月以上者,僅標年月時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
| 比較維度 | 保存期限 < 3 個月 | VS | 保存期限 ≥ 3 個月 |
|---|---|---|---|
| 標示格式要求 | 必須標示「年月日」 | — | 得僅標示「年月」 |
| 有效日期認定 | 依標示之確切日期 | — | 標年月時以當月末日計 |
| 法規彈性 | 嚴格,需精確到日 | — | 較具彈性 |
💬保存期限達三個月為標示格式簡化的分界點,簡化時日期推定為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