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營養師] 食品衛生與安全
第 18 題
依據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有關照明光線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作檯面的照明光線維持在 200 勒克斯(Lux)以上
- B 調理檯面的照明光線維持在 100 勒克斯(Lux)以上
- C 食品作業場所照明光線應達到 100 勒克斯(Lux)以上
- D 販賣場所照明光線維持在 200 勒克斯(Lux)以上
思路引導 VIP
在食品處理環境中,有些區域屬於一般通行與貯存空間,有些則是需要進行切配、檢驗等細緻工作的區域。請從食品衛生與目視檢查的角度思考:對於操作安全與異物辨識要求較高的特定檯面,其照明強度的規範應該會比一般作業場所高還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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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中對**照明度(lux)**的法規細節與現場安全規範。
GHP 光線強度規範重點
法規設定照明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作業人員能清晰辨識食材品質與異物。一般食品作業場所的整體照明只需維持在 100 Lux 以上;然而,針對需要進行切配、處理等精細操作的工作檯面與調理檯面,以及供顧客選購商品的販賣場所,皆規定必須達 200 Lux 以上。因此,選項 (B) 將調理檯面誤寫為 100 Lux,即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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