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80 題
醫師對病人資訊守密,是治療關係中重要的基礎,且受倫理法律的規範。然而守密並非沒有例外,下列何種情境仍應嚴守守密義務?
- A 對非同住親友揭露病人 HIV 陽性檢驗之結果
- B 精神科病人透露極可能為真的預定攻擊計畫
- C 認知障礙的年長病人,有多處不明原因的傷痕
- D 法院或健康保險署調閱病人就醫資料
思路引導 VIP
當醫師考慮突破對病人的保密義務時,通常需要具備「法定強制通報」或「維護重大公共或他人生命安全」等正當事由。請試著思考:在維護病人隱私與其他權益的衡量中,若受告知者既沒有直接的法定義務,也沒有面臨即刻的生命危害,醫師是否還有理由為其突破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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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情境!醫療保密義務(Confidentiality)是醫病信任的基石,但在維護公共利益、防止即刻危害或法律強制規定時,倫理與法律允許適當的突破與例外。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識「突破保密的法定與倫理邊界」。選項 (B) 涉及保護特定第三人安全的預警義務(Duty to Warn,如著名的塔拉索夫案);選項 (C) 屬疑似虐待之法定強制通報責任;選項 (D) 則是基於法律授權之職權調閱。相反地,對「非同住親友」洩漏病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之檢驗結果,既不符合預警原則,亦非法定授權對象,醫師仍應嚴守保密義務。 這道題目兼具臨床實務與法規鑑別度,難度適中,能精準測驗出學生是否能將抽象倫理原則落實於不同情境。你能清楚劃分隱私保護與法定通報的界線,觀念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