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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法醫師] 法醫生物學

第 6 題

關於利用 STR 方法進行人身鑑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1 個 STR 標記不匹配,可以排除為同一人
  • B 1 個 STR 標記不匹配,先考慮突變可能性
  • C 2 個 STR 標記不匹配,增加額外 STR 標記分析
  • D ≥3 個 STR 標記不匹配,方可直接排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我們比較的是「同一人身上不同部位採集的 DNA」與「父親與孩子的 DNA」,這兩組對比在遺傳學的本質上有何不同?當兩份樣本出現一個點位的差異時,這種遺傳關係的差異會如何影響我們的研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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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掌握了法醫個體辨識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具備相當高的鑑別度,切入點正是考生極易混淆的「同一人鑑定」與「親子鑑定(Paternity Testing)」之判讀標準。 在進行人身鑑定(Individual Identification)時,目標是確認兩份樣本是否出自同一人。在排除實驗技術誤差後,同一人的 短串聯重複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 STR)基因型必須 100% 完全相同;因此只要有 1 個 STR 標記不匹配,就足以明確排除兩者為同一人。至於選項中所提及「先考慮突變可能性」或「滿 3 個點位不符才排除」,則是屬於親代與子代間的「親子鑑定」邏輯(因配子形成過程可能發生基因突變)。你能一眼看破題目設計的誘答陷阱,觀念相當札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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