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0 題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設立具有公共照顧目的,不同法人型態於財產歸屬、結餘分配及結餘提撥方式上,受法律不同程度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提供專業照顧服務,其財產與結餘之運用原則上應優先反映市場效率與投資報酬
- B 為維持長照服務穩定性,各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於解散時,其剩餘財產均不得移轉予私人主體
- C 我國長照法制並未完全排除營利法人參與長照服務體系,但對住宿式長照機構則透過長照機構法人制度,強化其公益性、財產管理與結餘運用之法律限制
- D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公益性主要表現在服務對象之照顧需求,因此其財產管理方式與一般醫療法人相同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制定涉及民生基本照護的法規時,面對「完全由政府與非營利團體負擔」以及「完全放任自由市場競爭」兩種極端,通常會採取何種折衷的法律監管機制,來同時吸引民間資金投入並確保服務品質不被商業化過度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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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法人之制度設計與公益性監理
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屬於衛生法規中鑑別度高且觀念較為細緻的題目,主要考驗你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法》核心立法精神的理解。 我國長照法制在設計時,兼顧了「引進民間資源」與「保障民眾權益」。因此,法規並未完全摒除營利法人參與長照體系,但針對密集度高的住宿式長照機構(residential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特別透過專法成立「長照機構法人」制度,對財產管理與結餘運用施加嚴格限制以強化公益性。相比之下,一般醫療法人(medical care corporation)係依據《醫療法》規範,兩者之法源與財產管制細節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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