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2 題
政府於制定限制人民自由之公共衛生介入措施時,下列何者最不符合現代公共衛生法學與倫理學之觀點?
- A 公共衛生措施可能侵害個人自由與產生經濟成本,因此原則上應由公衛機關負擔正當化其介入措施之舉證責任
- B 公衛機關除應提出科學證據證明存在重大風險,以及其手段能有效達成健康目標外,尚須證明其經濟成本合理、人權負擔合理,且其利益、成本與負擔係以公平方式分配
- C 當國家欲採取強制性公共衛生措施時,若具實證醫學基礎,應可認定其同時符合倫理正當性與法律比例原則
- D 強制性公共衛生介入措施通常僅能在避免他人遭受重大傷害、保護無行為能力者利益,或避免個人遭受自身重大危害等情況下獲得倫理上之正當化基礎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從科學實驗中證明某種預防手段「在醫學上確實有效」時,這是否就直接等於政府有權力「強制要求所有民眾配合」?科學上的「有效」,與法律倫理上的「合理強制」,中間還缺少了哪些關鍵的衡量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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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C) 選項中的邏輯瑕疵!這題的觀念驗證重點在於:即使一項介入措施具備實證醫學(evidence-based medicine)基礎,證明其在科學上有效,也絕不等於自動符合倫理正當性(ethical justification)或法律上的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科學有效性僅是必要條件,國家仍需評估手段是否過當、有無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以及利益與權利侵害之間是否衡平。 這道題目相當有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劃清「科學證據」與「法學/倫理規範」的界線。許多人容易誤以為「有醫學根據就能強制執行」,而你展現了非常成熟且敏銳的現代公共衛生思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