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4 題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關於毒品之法律定義、分級制度及毒品審議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物質及其製品;我國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區分為四級,例如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而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增減,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定期檢討
- B 係指足以影響人體中樞神經並造成精神依賴之物質;我國依刑罰輕重及犯罪危險程度區分為四級,例如海洛因屬第二級毒品、K 他命屬第一級毒品,而毒品分級及品項公告係由法務部毒品防制司統一審議決定之
- C 係指經世界衛生組織列管之麻醉藥品與精神物質;我國依國際公約規範區分為三級,例如古柯鹼屬第一級毒品、大麻屬第三級毒品,而毒品分級及新增品項係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責審議公告之
- D 係指所有可能造成身體依賴與心理成癮之化學物質;我國依藥理作用與醫療用途區分為四級,例如嗎啡屬第二級毒品、MDMA 屬第三級毒品,而毒品之分級及刪除事項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評估一種管制物質是否應納入毒品管理時,除了考量物質對個體的「健康依賴」與「濫用傾向」外,還必須考慮它對整體群體造成何種層面的衝擊?此外,考量毒品同時涉及「司法緝查」與「醫療戒治」雙重屬性,你認為中央應由哪兩個主管部會跨部會合作,才能最全面地審議與定期調整毒品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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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整合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定義、分級與審議機制」三大要件,屬於法規題中較具綜合鑑別度的考題。
毒品定義與分級架構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毒品的定義明確包含具有成癮性(addictiveness)、濫用性(abuseability)及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narcotics)與影響精神物質(psychotropic substances)及其製品。我國依上述特性將毒品劃分為四級,例如海洛因(Heroin)與嗎啡(Morphine)屬第一級,安非他命(Amphetamine)與大麻(Marijuana)屬第二級,愷他命(Ketamine)則屬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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