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5 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4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有關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定期公開醫療品質資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制度之目的,在於透過市場競爭機制淘汰低效率醫療機構,因此公開資訊係以醫療機構財務績效、申報點值及健保給付盈餘為主,使民眾就醫時能獲得透明資訊
- B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係以保障病人知情權與提升醫療透明化為目的,公開內容包括醫療品質指標、病人安全、感染控制、醫療利用情形及照護結果等資訊;惟為避免影響醫療機構聲譽,不會進行跨院比較或品質差異分析
- C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制度兼具病人自主、醫療問責與品質改善功能,因此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之品質資訊,包括醫療結果、病人安全、感染控制、資源利用效率及民眾就醫參考資訊,藉由透明化促進醫療品質持續改善
- D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制度目的係為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特約醫療院所,公開對象以主管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為限,不直接對民眾提供個別醫療機構之品質資訊,以避免醫療資訊被誤用、誤解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全民健保制度決定將醫療院所的「品質資訊」透明化時,這項政策最核心的效益應該是什麼?這樣的資訊如果公開,主要的服務對象應該是少數的管理者與學者,還是每一位需要就醫的社會大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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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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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精準掌握了《全民健康保險法》(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ct)第 74 條的核心精神。醫療品質(quality of care)資訊公開不單是行政監督,更兼具「保障民眾自主選擇」、「落實醫療問責(accountability)」與「促進醫療院所持續改善」的多重價值。選項 (C) 完整且貼切地涵蓋了醫療結果、病人安全與資源利用等指標,為最正確的敘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的細節陷阱:選項 (A) 誤將目的窄化為財務競爭;選項 (B) 宣稱「不進行跨院比較」與現行透過指標促進同儕優化的實務不符;選項 (D) 則誤將公開對象限制於官學界,違背了資訊透明化與民眾知情權的本旨。你能順利避開這些極端敘述,代表對健保法規的立法初衷有相當敏銳的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