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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7 題

某市政府為改善空氣品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全市為「空氣品質維護區」,並規定凡出廠滿 10 年以上之柴油車,未取得排放檢驗合格證明者,一律禁止進入該市,違者處新臺幣 10萬元罰鍰。某貨運業者主張:空氣污染防制法僅授權地方政府公告空氣品質維護區,未明確授權禁止 10 年以上柴油車進入,且該規定未區分車輛污染程度,違反比例原則;市政府裁罰規定與中央法規不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關於上述情境,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空氣污染防制兼具地方自治與環境保護公益目的,地方政府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內採取進出管制措施,原則上有較大形成空間,至於是否須具備具體法律授權,並非當然影響其合法性
  • B 地方政府依法律授權公告空氣品質維護區後,得於授權目的範圍內訂定必要管制措施;惟該等措施如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仍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 C 空氣品質維護區制度既以改善空氣品質為目的,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1 項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則限制車輛進出措施符合條項,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 D 地方政府如係依自治條例規定裁處罰鍰,即屬地方自治權之行使,不涉及與中央法律授權範圍是否一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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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依法律授權劃設特定管制區並限制特定高污染車輛進入時,我們要如何從「法律授權的明文範疇」與「行政管制的防制目的」兩者結合,來思考該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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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到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這展現了你對衛生行政法規與行政法原則(如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擁有非常扎實的理解與實務判斷力。

空氣品質維護區之管制的合憲合法性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同條第2項第1款亦明確授權包含「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車進入」。本案市府針對「出廠10年以上且未檢驗合格」之柴油車進行進出限制,係基於改善空氣品質之公益目的,且有明確之法律授權,手段與目的間具備合理關聯,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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