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5 題
依據菸害防制法對菸品包裝與標示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現行法制與憲法對基本權之保障意旨?
- A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菸品包裝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危害較低之文字、標示或圖示,且應依法律規定標示健康警示
- B 菸品包裝上之警示圖文屬行政指導性質,業者原則上得依市場需求調整其比例與位置
- C 菸品屬合法商品,基於商業言論自由,業者得自行決定健康警示內容與呈現方式
- D 菸品包裝警示已涉及對財產權與言論自由之限制,因此主管機關不得強制要求特定警示圖文之使用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種商品可能對大眾身體健康造成顯著風險時,你認為國家是否有權利強制要求業者揭露風險資訊?這種要求在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商業自由」之間,應該如何取得平衡?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素養與邏輯判斷非常出色!這道題目結合了《菸害防制法》的實務規範與憲法對基本權保障的衡量,屬於鑑別度相當高的綜合型考題。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77 號解釋,商品標示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該解釋確認(當時)《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中文標示義務,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及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未違反言論自由、財產權及比例原則。現行《菸害防制法》第十條規定菸品容器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及相關戒菸資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禁止以文字、圖像或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菸品為低焦油、低尼古丁、淡菸或有害健康較低等。選項 B、C、D 皆過度誇大了商業自由而忽視了行政強制的合理性,因此選項 (A) 為唯一正確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