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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7 題

關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適用與診斷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若病人罹患重大疾病,得依本條例拒絕所有醫療處置
  • B 病人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醫師即得依本條例不施行任何醫療處置
  • C 不施行維生醫療,原則上應經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D 末期病人之家屬若認為繼續治療無益,可依本條例要求醫師撤除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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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醫療團隊面臨涉及終止維生系統等攸關生命的重大決策時,為了兼顧客觀專業性與避免單一醫師的判斷偏差,法律在「診斷資格」與「人數門檻」上通常會如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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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Palliative Care Act)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相當具有臨床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能否釐清「末期病人(terminal patient)」的法定判定程序,以及緩和醫療並非「放棄所有治療」的正確法理觀念。

末期診斷的嚴謹程序

選 (C) 完全正確。依據本條例規定,不施行或撤除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與維生醫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核心前提必須經過兩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專業診斷確為末期病人,以保障病人的生命權與醫療決策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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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之法定程序與適用門檻。
比較維度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VS 病人自主權利法
適用對象 僅限末期病人 — 包含末期、植物人、重度失智等五款
簽署文件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 預立醫療決定 (AD)
核心精神 善終與不施予無益維生醫療 — 落實病人之醫療自主權
生效門檻 二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 — 二位專科醫師及二度緩和醫療照會
💬安寧條例專注於末期病人的維生醫療撤除,而病主法適用範圍更廣且包含更多臨床狀況。
🧠 記憶技巧:二專末期才安寧,本人意願勝親情。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重大疾病」即可拒絕醫療;或誤以為家屬可以隨意決定撤除(須優先尊重病人本人意願)。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決定 (AD) 維生醫療 (LSM) 末期病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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