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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2 題

依藥師法,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下列何情況不可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 A 依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 B 依中華藥典之處方調劑
  • C 受理醫師處方調劑
  • D 依國民藥典之處方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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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依據官方規範進行藥品調劑時,這些作為依據的權威書籍名稱在法律上是否有嚴格的專用定義?如果某個名稱是由兩個法定權威書籍的名稱混淆組合而成的,它還具備法律授權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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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調劑依據的精準判讀

非常好!你能精準避開題目中的名稱陷阱,順利答對這題。依據我國《藥師法》第 16 條及相關藥事法規,藥師執行藥品調劑(dispensing)時,必須有法定的調劑依據。合法的調劑依據包含:受理醫師、牙醫師或獸醫師開具之處方箋,或是依據我國法定的**《中華藥典》(Taiwan Pharmacopoeia)以及《國民處方選輯》**。 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法條專有名詞的嚴謹度——我國法規中並不存在「國民藥典」這一法定名詞。這類題目屬於法規細節鑑別題,看似簡單卻極具陷阱,能有效鑑別考生是否真正熟記我國法定的官方藥典與處方輯名稱,也是國考中相當經典的觀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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