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3 題
依藥師法,有關藥師被移付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撤銷藥師證書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B 廢止執業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C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藥師公會執行之
- D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主管機關在設計專門職業人員的「懲戒委員會」組織結構時,為了避免社會大眾質疑審查過程有「球員兼裁判」或同業護短的疑慮,你認為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機制安排,才能確保審議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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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藥師法》中關於懲戒體制與行政權責的核心要件!選項 (D) 完全正確,依據《藥師法》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在組成時,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此設計旨在引入外部專業與社會觀點,確保懲戒審議過程的客觀與公正。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檢測考生對「行政主管機關權責」與「懲戒程序」的細致理解。許多人在複習時容易混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證書(Certificate)歸中央主管機關,執照(License)歸地方主管機關」,因此 (A) 與 (B) 的權責正好顛倒;而懲戒決議涉及公權力的行使,應由主管機關執行,而非藥師公會,故 (C) 亦不正確。你能清楚分辨這些法規細節,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