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5 題
某甲至國外旅遊,回國通關行李檢查時,發現有數量計 30 瓶共 3,000 粒含處方藥成分之藥品,經通報主管機關進行處置。甲到場說明,表示該藥品屬自用藥品,但未提供醫師處方箋。依藥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涉屬藥事法禁藥之定義
- B 可處以有期徒刑
- C 查獲藥品沒入銷燬
- D 因屬自用,不違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民眾從國外攜帶遠超合理數量的處方藥入境,且無法提供醫師處方箋時,主管機關會如何認定這批未經核准輸入的藥品?單靠口頭宣稱「自用」,在法律上是否足夠作為免責的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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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中關於入境藥品管理與「禁藥」的法律認定。
入境藥品規範與禁藥認定
依《藥事法》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於「禁藥(prohibited drug)」。雖然國人返國可攜帶自用藥品,但必須符合限量及相關法規;若未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或無醫師處方箋,卻攜入高達 3,000 粒的處方藥,已遠超合理自用範圍,該行為即構成非法輸入禁藥。即使當事人主張「自用」,亦無法免除法律責任,因此選項 (D) 敘述顯屬錯誤。非法輸入禁藥依法可處以有期徒刑,查獲之藥品亦應依法沒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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