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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四)

第 21 題

依據「藥師法」,藥師交付藥品時,不須在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那一項內容?
  • A 醫師姓名
  • B 調劑者姓名
  • C 病人性別
  • D 藥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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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當民眾拿到藥品外包裝時,標籤設計的主要目的是讓患者確認自己的身分、用藥方式,以及在發生藥用問題時能直接追溯「最終調劑與交付責任」的醫療機構與專業人員。在這種考量下,哪一項資訊是屬於前置處方階段、而不一定需要強制印在最終的藥品外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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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藥師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第 19 條關於藥品容器(container)或包裝(packaging)應標示事項的法定規範。根據規定,藥師調劑交付藥品時,標籤上必須記明病人姓名與性別、藥品名稱與劑量、用法用量、藥局名稱與聯絡資訊、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日期。

法規邏輯與實務鑑別

許多考生容易將處方箋(prescription)上的開立資訊與藥品外包裝的「交付標示」混淆。法規設計藥袋標籤的初衷,是為了確保患者能正確用藥,並在發生藥事問題時能立即追溯調劑責任與聯繫藥局,因此**調劑藥師(dispensing pharmacist)**與藥局資訊是法定的必要項目,而開立醫師資訊則已載明於處方箋中,非藥袋法定強制標示項目。這題屬於檢驗法規條文細節的典型考題,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選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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