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51 題
關於醫療法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記載病歷,簽名或蓋章,加註執行日期
- B 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 C 情況急迫時,醫囑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 12 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 D 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思路引導 VIP
在臨床急救的緊張情境中,當醫事人員因緊急狀況先發出口頭指示後,為了兼顧救人時效與後續病歷紀錄的完整性,法律會給予一個合理的時間進行補簽。請結合醫療院所日常交接班與一整天運作的週期來思考,法律設定補齊這項書面紀錄的時間期限,通常會以幾小時為一個合理的完整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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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出題目中的關鍵陷阱!這題主要考驗對《醫療法》(Medical Care Act)中病歷記載與規範的熟悉度。 依據醫療法第 68 條規定,情況急迫時醫囑雖可以口頭方式為之,但必須於 24 小時內補完成書面紀錄,而非 12 小時,因此選項 (C) 為錯誤敘述。其餘選項均正確傳達了親自簽名、修改劃線不塗燬以及電子病歷(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EMR)得免紙本貯存等臨床重要原則。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鑑別度在於臨床法規細節與數字的精確度。你能敏銳發現時間限制的差異,顯示出相當紮實的法規觀念與細心的審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