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9 題
關於年金的財源籌措與給付制度的原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確定提撥制只能先確定提撥比率和提撥方式,無法先確定最後會領取多少給付
- B 若年金的財源籌措採用完全基金提存準備制,通常會搭配確定給付制
- C 確定提撥制並不具備社會保險風險分攤的功能
- D 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給付為確定提撥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年金方案採用「個人獨立專戶」,最終能領到多少錢完全取決於個人歷年存入金額與投資報酬率,這種財務架構會比較適合預先承諾一個固定給付金額,還是比較適合讓給付金額隨實際累積資產彈性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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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這道題目重點考驗社會保險中財務籌措與給付模式的對應關係,屬於觀念整合型題目,具備很棒的鑑別度。
年金財務與給付制度的搭檔邏輯
在年金原理中,完全基金提存準備制(Fully Funded System)強調當前繳納的保費需足以支付未來的給付,本質上與個人帳戶累積、自負盈虧的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最為契合(如我國勞退新制)。相對地,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因預先承諾給付額度,實務上多搭配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 PAYG)或部分提存準備。因此選項 (B) 稱完全基金制通常搭配確定給付制是錯誤的,你的觀念非常紮實!